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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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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内阁召开特别会议后,总检察署发布文告,宣布政府将不针对40%净税收拨款裁决上诉,并会尽快与沙巴州政府谈判 ;不过,文告却提出,总检察署认为法庭的“裁决依据”存在缺陷,并会针对这些“缺陷”上诉。 亚庇高等法庭宣判,沙巴州有权获得联邦政府净税收40%为特别拨款。宣判刚好发生在沙巴州选之前的敏感时刻,足以左右选情,也令中央政府的反应成为焦点。 目前的中央政府主干,就是希望联盟。为了抗拒掌握马来支配权道统的巫统,希盟除了为非马来人权益发声,也以捍卫东马人权益为政治诉求。 因此,判决发生在希盟执政中央的时刻,沙巴人自然期待中央政府能够直接且尽快落实归还宪法规定的特别拨款,还沙巴人民非常迟来的公道。 然而,判决出炉后,团结政府并没有明确回应,因此引起许多疑虑。 出现政府被起诉,初审败诉的情况,总检察署一般都会上诉。如果一开始就认为诉讼没有胜望,总检察署应该早就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协调。 诉讼败诉一般上也属于总检察署的失败,影响相关官员的表现评估。此外,相较于一般人民,总检察署决策者并不会如l老百姓般,恐惧诉讼成本与压力,而想尽快结束司法鏖战。因此,如果政府(或刑事案控方)败诉,总检察署决定上诉,一般上是常态。 从专业的角度,总检察署也有责任细读败诉依据,并判断是否合理。毕竟,如果政府因为不合理裁决而支付巨额赔款,这也白白浪费纳税人金钱,而且这些钱是可用于国家发展的资源。 确保法庭理据可以接受,否则就要尽量通过上诉推翻,总检察署在这方面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也有评论提出,上诉有助于更清楚厘清当中关键的宪法议题。此外,若上诉庭甚至联邦法院的最终裁决也偏向沙巴,那才最具权威性,往后也不容易出现相关议题的新诉讼。 此外,作为国家成立如此重大的宪政问题,让联邦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对议题的重大性更为相应。 不过,那是以纯粹的法律观点分析。在具备丰富政治意味的案件当中,情况就比较复杂。团结政府迟迟没有明确表达上诉与否,在印象上就是“考虑上诉”。而对于多年来面对不公对待的沙巴子民,在大是大非上“考虑”、“犹豫”,就属于背叛以往捍卫东马人民权益的鲜明立场。 团结政府之所以无法在第一时间爽快同意亚庇高庭的判决、立即支付40%净税收特别拨款,是因为一旦同意,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同时承担历年拖欠的40%净税收补偿。 缴付往年“欠款”对沙巴而言当然合情合理。但对于政府而言,如此庞大的款项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有所迟疑是情有可原。 首相安华公告,内阁必须聆听总检察署的专业意见才做最后定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领导人,这表面上是合理的。 然而,安华之前在走访沙巴与群众的一段互动,却让人们对他的举措产生怀疑。面对一名群众提问:“何时归还40%净税收款项?”时,安华提出对比,称 [vip_content_start] 中央政府对沙巴的整体拨款,远多于从沙巴获取的收入,更别说40%。 这样的说法也许能获得西马人民,或希盟支持者接受。毕竟,沙巴最终获得的拨款多少,比如何获得拨款、拨款是否严格符合宪法当中的计算方程式(只要不是少于应当)更实际。 不过,安华看似“巧妙”的计算,很快面对沙巴方面反驳。沙巴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陈权芳直言,安华的说法混淆了国家常规运作拨款,与宪法特别列明针对沙巴的义务。 团结政府应该强调的,是他们上任后给予沙巴的联邦拨款比以往政府高得多。要以此争取支持,沙巴选民应该可以接受,也实际上凸显团结政府对沙巴发展的关注。 但以拨款增加来尝试否定沙巴的宪法权益,恐怕会削减沙巴人民的好感。 11月11日,内阁召开特别会议,聆听总检察署汇报。会后,总检察署发布文告,宣布政府将 “不针对40%净税收拨款裁决上诉,并会尽快与沙巴州政府谈判 。 文告没有说明,中央政府要与沙巴州政府谈判的内容为何。不过,作为不上诉的附带动作,人民自然有兴趣知道更多内情。这句话的用意,可能在于强调中央政府不但不上诉,在处理特别拨款缴付的课题,亦不会拖延行事。 不过,文告却提出,总检察署认为法庭的“裁决依据”(alasan kehakiman)存在缺陷,并会针对这些“缺陷”上诉。 一般上,法庭最终决定乃基于“裁决依据”作出。法庭决定若是果实,“裁决依据”就是果树。如果果树有毒,果实自然不能食用。“裁决依据”与“裁决结果”难以切割。 既然总检察署认为“裁决依据”有缺陷,又怎会认为法庭最终决定合理?这真的要仔细阅读总检察署上诉文件内容才能理解。 无论如何,总检察署目前只需要在上诉期限内,向法庭呈交上诉“通知书”,无需详细列出内容与理据。 因此,总检察署最终会以何种内容上诉,都可以拖延到沙巴州选后,才面对政治冲击。整个操作,看来就像是政治上的拖延策略。 一个可能的情况是,法官裁决列明了多项理由,裁定联邦政府需缴付特别拨款的决定。总检察署针对的,可能只是其中数项,而非全部理由。 但即使反对的只是部分理据,正式上诉时,上诉庭还是会分析审理整个案件,也可能推翻高庭裁决,包括宣示“联邦政府必须缴付40%净税收”决定无效。这是总检察署所不能控制的。 所以,总检察署文告的可能意思是: 第一, 在法律上总检察署是“会”针对案件上诉。 第二, 在40%净税收款项方面,联邦政府也“会“缴付。但以何种形式缴付?一次性?分期?何种形式缴付?联邦拨款?拨款特被发展计划?过往累积款项是否全额缴付?这些都将通过谈判决定。 由于第二项是在上诉期间进行,任何谈判与款项缴付,都是属于“私了“性质,无需严格依序高庭判决行事。 以上推断如果属实,安华确实在“兵行险棋”。在州选剑拔弩张,各派都要抢占“捍卫沙巴权益”这个制高点时刻,任何玩弄文字的权谋操作,必会被政敌识破,并宣传为希盟有意忽悠沙巴人民。 此外,通过上诉把问题挪后,希盟不仅会输掉沙巴州选,议题更会延烧至第16届全国大选。届时,沙巴选民还有二次惩罚希盟泄愤的机会。 安华“半上诉”做法,葫芦里到底卖什么药?目前还有时间,希盟不悬崖勒马,则大难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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